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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游体育:ST中珠(600568):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苏州步步高)-九游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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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九游体育:ST中珠(600568):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苏州步步高)

  一、本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步步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苏州步步高通过受让深商控股持有的朗地科技100%股权 从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19.08%的股份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注: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对房地产行业的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服务;股权投资;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张源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65.9305%的股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张源,男,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拥有中国香港永久居留权,上海交通大学电子工程系本科毕业。曾任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董事,现任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董事;1996年12月创立江苏百胜电子有限公司并担任执行董事至今;2016年11月创立苏州步步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5月至今兼任极兔速递环球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24年12月至今担任大千生态董事长。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步步高所控制的一级核心企业(直接控制)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 复,水土保持,水环境治理,大气污染 治理及相关技术的开发、咨询服务;风 景园林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技术服 务,城乡规划编制,旅游规划设计,园 林绿化施工,园林古建筑工程;市政工 程设计及施工;建筑工程设计及施工; 水利水电工程、公路、桥梁工程、水电 安装工程、照明工程、室内外装饰工 程、环保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 工;生态环保产品的技术开发;雕塑、 盆景的制作、销售;苗木生产、销售; 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开发、投资、建设、 运营;酒店、餐饮的管理服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建筑材料 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工程用 机械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照明器具销 售;农副产品销售;体验式拓展活动及 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游览景 区管理;旅客票务代理;宠物销售;宠 物服务(不含动物诊疗);宠物食品及 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玩具 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互联网销售(除 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计算机软硬件 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通讯 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类工程 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

  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土地使用权租 赁;住房租赁;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 房的建设、租赁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策 划;会议及展览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文化产业投资;股权投资;舞台艺术创 作服务;艺术品(不含文物)的销售; 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承办体育活动 策划;展览展示服务;摄影服务;企业 营销策划;灯光、音响设备租赁;商务 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 告;日用百货、服装销售;票务代理及 销售;演出经纪;以下限分支机构经 营:舞台艺术表演、茶馆、餐饮服务、 食品销售(需取得许可或准许后方可经 营)、棋牌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需取得许可或准许后方可经营);酒 吧;互联网上网服务;提供专业演出场 地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 可项目:网络文化经营(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

  白酒、黄酒配方的研发;白酒、黄酒的 灌装及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研发及销 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 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 外);电子商务技术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 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 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 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 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 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许可项 目:食品生产;酒制品生产;酒类经 营;食品销售;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食品互联网销售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数据服 务;物联网应用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 容应用服务;发酵过程优化技术研发; 电影摄制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业);股权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 活动;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酒类 经营;酒吧服务(不含演艺娱乐活 动);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 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 询服务);财务咨询;餐饮管理;市场 营销策划;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 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 理;供应链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 服务;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销 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杂品 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服装服 饰零售;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 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互 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品牌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办公用品 销售;外卖递送服务;游艺及娱乐用品 销售;技术推广服务;平面设计;工程 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 理除外);规划设计管理;食品互联网 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企业会员 积分管理服务;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 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包装服 务;采购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企业 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智能技术开发;软件开发、销售;信息 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研 发、制造、销售:工业自动化设备、工 业智能机器人、电子元器件、智能化设 备、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 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 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 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 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 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酒类经 营;食品销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

  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餐饮管理; 品牌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 场营销策划;物业管理;互联网销售 (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技术 咨询服务;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 (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食用农产品零 售;水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 品销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 开发;软件销售;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 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人 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餐饮服 务【分支机构经营】;食品销售;酒类 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源先生所控制的一级核心企业(直接控制)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家用电器、电子产品、通信设备的销售及 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网络信息技 术、软件产品的研发、销售、维护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 务;企业总部管理;园区管理服务;企业 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物业 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对房地产行业的投资;房地产开发、经 营;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股权投 资;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 咨询服务;企业管理;物业管理;会议及

  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建筑工程;建筑 材料、装饰材料销售;市政设施建设;自 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电力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的开 发、设计、制造、销售及服务;信息系统 设计、销售、施工、服务及技术咨询;电 子设备与器件、通信产品(不含地面卫星 接收设备)的销售、服务及技术咨询;实 业投资;电力工程、建筑工程承包;输变 电工程、电气工程、机电设备安装的施工 及承包;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太 阳能光伏发电;房屋租赁、物业管理;配 电自动化终端设备和检测装置设备租赁; 用电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张源先生持有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数量为张源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源先生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具体情况如下:

  生态景观的设计、施工和技术服 务,园林规划、园林绿化施工、 园林古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 工;雕塑制作、销售;盆景制 作、销售;苗木生产、销售等

  工业铝型材、建筑铝型材、铝合 金深加工产品、汽车轻量化产 品、新能源产品及轨道交通装备 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深商控股因自身需求拟通过转让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基于对公司投资价值的长期看好及内在价值的认可,拟通过股权受让获得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积极行使股东权力,提升上市公司价值,推动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若后续作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通过收购朗地科技100%股权将间接持有上市公司380,172,862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08%。朗地科技将上述股票中的252,324,862股股票为吉林省同贸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约4.6亿元借款余额承担了质押担保责任;将上述股票中的127,848,000股股票为吉林省深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约1.5亿元借款余额承担了质押担保责任。另外,2024年10月22日(2024)吉01民初3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朗地科技持有的上市公司252,324,862股股票;2024年12月31日(2024)吉0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对朗地科技持有的上市公司252,324,862股股票优先受偿,朗地科技持有上市公司252,324,862股股票自2024年10月30日起被司法冻结,因此朗地科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因冻结等情况而发生被动转让的风险。

  1、2025年11月1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召开股东会,同意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本次交易;

  2、2025年11月2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朗地科技股东深商控股签署《关于深圳市朗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尚需向朗地科技当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本次变更登记手续及备案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或其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将通过持有朗地科技100%股权的方式间接持有上市公司380,172,86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08%,朗地科技仍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商控股之间不存在股权、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其余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2025年11月2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朗地科技股东深商控股签署《关于深圳市朗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深商控股将其持有的朗地科技100%股权以及该股权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朗地科技仍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及表决权未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无重大资产重组计划;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若后续作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主要协议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朗地科技股东深商控股签署的《关于深圳市朗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1、目标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本协议签署之日,转让方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

  2、转让方持目标公司100%股权于2024年9月12日起被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冻结(执行案号(2023)吉01民初430号之一);转让方持目标公司100%股权于2025年5月6日起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冻结(执行案号(2025)粤03执保2119号之一)。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转让方持目标公司100%股权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3、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持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珠医疗”,证券代码600568)380,172,862股股票,占比19.08%。

  4、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将上述股票中的252,324,862股股票为吉林省同贸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约4.6亿元借款余额承担了质押担保责任;将上述股票中的127,848,000股股票为吉林省深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约1.5亿元借款余额承担了质押担保责任。

  5、2024年10月22日(2024)吉01民初3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深圳市朗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52,324,862股股票。

  2024年12月31日(2024)吉0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对深圳市朗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52,324,862股股票优先受偿。

  6、截止2025年6月30日,目标公司未经审计的账面财务数据:总资产约6.6亿元、总负债约6.7亿元,净资产约-0.1亿元。

  甲方、乙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乙方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署本协议。

  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交易的标的股权为甲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以及该股权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同意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乙方受让标的股权后应按目标公司章程履行所有股东义务。

  2、基于股权转让日目标公司的财务状态及对外担保、诉讼等或有事项因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确认以人民币3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对价转让目标公司100%股权。

  3、本次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为目标公司的唯一股东,甲方不再持有目标公司任何股权,甲方在目标公司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至乙方享有和承担。

  4、甲方对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认缴,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尚未实缴注册资本,标的股权对应的实缴出资义务由甲方承担。

  5、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全额一次性付款至甲方指定账户。

  2、甲乙双方均全力协调并配合解除目标公司100%股权的司法冻结,在解除冻结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提交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材料,完成股权转让手续。

  3、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为本次交易的交割(“交割”),付清转让价款之利并承担股东义务,标的股权对应的所有未分配利润归受让方享有。甲方配合乙方完成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等控制公司的生产资料的正常移交。

  4、如果因甲方主观故意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继续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权,或目标公司持有中珠医疗的股权存在除已披露以外权属瑕疵,或甲方在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期间将标的股权或中珠医疗的股权另行出售,或甲方不配合办理标的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则乙方有权决定终止本次交易,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如有)并承担违约责任。

  5、双方确认,受限于甲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在交割日甲方将标的股权以交割日或股权转让过户登记日现状移交给乙方。若相关标的股权在交割日前已经根据本协议转让登记至乙方名下,则乙方应自转让登记日起承担与该等标的股权相关的股东义务及全部风险和责任。

  6、本次交易根据本协议规定进行交割后,目标公司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中珠医疗享有权利并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提名权)。在交割完成后六个月内,甲方全力配合并协助乙方更换受让方推荐的法定代表人;改选董事会,董事会现有9人,改选后受让方取得不低于4人的董事席位;更换高管等。

  7、目标公司负责向当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本次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所需要的费用由目标公司承担。甲方和乙方应全力协助目标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和备案手续。

  1、在标的股权过户完成前,转让方应对标的股权尽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标的股权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保证不对标的股权设置任何新增的权利限制;合理、谨慎地管理标的股权,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标的股权价值减损的行为。

  2、甲方承诺在其知悉范围内未隐瞒标的股权及目标公司相关的、对标的股权的价值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信息。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期间,目标公司不发生股本变动、改变主营业务或经营方向、出售持有的中珠医疗股权、新增负债和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标的股权价值的非经营性重大事项。

  3、自交割日起标的股权对应的目标公司的损益、权利、义务由乙方按照目标公司章程享有和承担。

  2、甲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已完成与签署本协议所必要的内部及外部认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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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经营,不再参与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

  4、除甲方已披露的内容外,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及财产未设置任何担保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以及其它担保权等)或第三者权益。

  5、甲方保证,目标公司如有已披露以外的未结清的其他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税费、员工薪酬、补偿金或赔偿金等账内及账外负债,以及存在任何隐性债权债务纠纷,已披露以外的潜在或正在提起的针对任何一方的重大的诉讼、法律程序、索赔或行政处罚情形,均由甲方承担。

  6、若本次交易前,产生任何能对目标公司的前景、商业、业务或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实质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下称“重大不利影响”),股权转让价格将予以调整。且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交易,乙方决定不再继续交易的,甲方全额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款项。

  9、甲方向乙方提供一切关于目标公司的资料以及披露的信息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1、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目标公司在乙方的经营运作下无论发生何种风险,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2、乙方认可目标公司的资产、经营、负债等情况,同意按照目标公司的现状2025 6 30

  进行本次转让,乙方认可目标公司截至 年 月 日报表下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仍由目标公司承担,该等资产及负债下对应的股东权利及义务一并随股权转让由乙方承担。

  3、乙方具有充分资格和权利受让本协议第一条项下的转让标的股权及办理相关的股权受让事宜。

  4、乙方向甲方提供一切关于履行本协议事项的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除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登记机关明确要求或本条所述情形外,任何一方在获得有关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其他人士披露保密信息。但任何一方均有权:

  2、若适用于该一方之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任何证券交易所、政府部门按适用于该一方之规定有所要求而披露保密信息;

  3、当保密信息已为公众知悉时(因违反本协议或任何保密责任而为公众所知悉的除外)而披露保密信息。

  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朗地科技100%股权于2024年9月12日起被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冻结;于2025年5月6日起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冻结。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商控股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双方均全力协调并配合解除朗地科技100%股权的司法冻结,在解除冻结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提交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材料,完成股权转让手续。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朗地科技持有上市公司380,172,86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08%,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380,172,862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08%,质押担保金额约6.1亿元;累计冻结股份数量为252,324,862股,占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总数66.37%,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2.66%。因此,除上述情况外,朗地科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朗地科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因冻结等情况而发生被动转让的风险。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3,000.00万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来源于自有及/或自筹资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就资金来源说明如下:

  “1、本次交易涉及支付的资金拟来源于本承诺人的自有及/或合法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2、本次交易涉及支付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或结构化安排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文件主要内容”。

  一、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未来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实施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商控股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权益变动后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选,改选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不低于4人的董事席位,同时更换高管。上述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依法依规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修改上市公司章程的计划。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其他重大变化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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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上市公司独立经营的能力不会受到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及业务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保证本公司/本人(包括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下同)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的资产将严格分开,确保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独立完整的资产;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中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等内容的规定,保证本公司/本人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本人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本公司/本人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及/或领薪。本公司/本人将确保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本人之间完全独立;本公司/本人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本公司本人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部门独立和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上市公司独立核算,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的银行基本账户和其他结算账户,不存在与本/ /

  本公司/本人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健全、独立和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独立行使决策和经营管理职权。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机构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本公司/本人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本公司/本人,并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本公司/本人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本次权益变动后,为了避免和消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未来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做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承诺方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2、本承诺方无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参与协助其他方经营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直接或间接在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业拥有权益;3、未经上市公司书面同意,本承诺方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参与协助其他方经营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4、在本承诺方控制上市公司期间,就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若和上市公司存在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本承诺方将自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起,按照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符合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积极协调本承诺方及关联方综合运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或其他可行的措施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

  5、除上述需要解决的潜在同业竞争外,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承诺方(包括本承诺方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本承诺方控制的企业)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承诺方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

  6、上述承诺在本承诺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承诺方违背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权益受损的情形,本承诺方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无关联关系,除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交易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为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与上市公司产生的关联交易,保障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包括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合法及有效措施,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若发生或存在有合理理由或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交易协议,按照市场化和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交易,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或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即《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即《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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