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诉人1:厦门路桥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投诉人2:福建联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投诉人3:林紫琴
经投诉人查询官网“12333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官网”,并未查询到该项目负责人的园林相关专业职称信息,厦门路桥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答复称“负责人职称证书真实、有效”无依据,且未提供有效材料予以证明。投诉人请求对此予以监督核查。
投诉事项二:该项目六家单位涉嫌由同一实际控制方/组织方(林紫琴)统一组织投标、报价的围标串标行为
对于招标人异议回复内容“二、参与本项目投标的6家单位涉嫌围标串标”,投诉人在投标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可以充分表明该6家投标公司之间存在围标串标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数据:①下浮点位:4.357%;②下浮点位:5.669%;投标报价:8688430元,投标单位:福建省熹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③下浮点位:6.558%;投标报价:8606548元,投标单位:山东路盛建设有限公司;④下浮点位:7.437%;⑤下浮点位:8.319%;投标报价:8444350元,投标单位:福建联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⑥下浮点位:9.333%。
以上内容系6家单位的报价内容情况,3月10日(开标前一天)林紫琴通过微信发给吴桂章,交由吴桂章帮她做6家单位预算。通过以上控制价、控制价-暂列金等数据可以明显看出系由同一人/公司组织并拟定预算文件,最终由该实际控制人/组织人林紫琴安排由6家投标主体作出,6家投标主体的最终报价系由其统一布点安排。(投诉书中附了吴桂章与陈文的微信聊天截图,聊天内容为吴桂章发出的“4.357、5.669、6.558、7.437、8.319、9.333”,发出时间为3月10日上午9:54)。
投标报价K值(4.357→9.333)与报价呈反向线性关联,疑似通过报价分的计算,精准控制总分排序,确保特定中标人,符合围标串标的特征。
在“海沧货运通道疏港互通立交绿化工程(施工)”第一次于2024年12月03日10时45分00秒开标时,本次重新开标项目的6家投标单位实际控制方林紫琴即已存在与本次类似的投标串标行为。第一次开标时,林紫琴也曾组织、安排11家投标单位进行串标围标,该11家投标单位与本次6家投标单位均系由林紫琴实际控制/组织。此前第一次开标该11家投标公司的报价和K值,也存在报价均匀布点,呈等差递减趋势,可以看出此前的11家投标公司的标价也系经过有组织的报价行为,一样均系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林紫琴组织多家投标单位拟定报价预算文件,对最终报价金额进行统一布点,应属于投标串标违法行为。
11家和6家投标单位林紫琴涉嫌围标串标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根据以上规定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
投诉人主张:立即调取并核实第一次开标时的11家单位以及本次开标的6家单位实控人/组织人林紫琴相关投标记录和投标所用ID等信息材料,启动电子标书雷同性分析、进行经济标书MAC地址追溯,查实林紫琴等相关人员、主体的违法围标串标事实,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进行行政处罚在内的相应惩戒措施,并将相关事实材料和查实证据移交厦门市海沧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厦门市思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或其他有关司法部门立案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我局听取了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山东路盛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熹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欣泷建设有限公司、厦门鼎宏翔建设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申辩,对自然人林紫琴、吴桂章、陈文进行约谈。
我局于4月25日听取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陈述申辩。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认为:联泽公司拟派项目负责人林建华职称证书真实、有效;未发现投标人之间存在硬件信息雷同;未发现投诉人诉称林紫琴为多家单位的同一控制方、组织方的股权证明。情况理由如下:
1.在异议处理阶段,招标人向林建华职称证书的发证单位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函询证,南平市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回函证实林建华职称证书确系南平市职称改革小组批准颁发。林建华职称证书线.针对“六家单位涉嫌由同一实际控制方/组织方(林紫琴)统一组织投标、报价的围标串标行为”的投诉,招标人/招标代理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了核实:
(1)经查,本项目第一次招标及本次重新招标开标时,所有投标文件电脑的硬件信息(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均经电子招投标平台检测,未发现投标人之间存在硬件信息雷同情况。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通过网络公开信息查询,福建省熹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孙军,企业股东为杨孙军(80%)和黄斌(20%);山东路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卫家,企业股东为杨卫家(60%)、闫希霞(20%)和王国伟(20%);福建联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蔡年妹,企业股东为肖永娣(75%)和刘性贵(25%);福建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饶云凌,企业股东为林卫华(90%)和饶云凌(10%);福建省湖港建工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进春、企业股东为林进春(99%)和林满瑜(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未发现5家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未发现5家投标单位之间存在相互控股和管理关系的情况,也未发现投诉人诉称林紫琴为上述单位的同一控制方、组织方的股权证明。无法证明投标人之间存在违反招标文件评标办法3.5.2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九条中对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情形。
经招标人和招标代理组织造价专业人员分析,未发现报价之间存在规律性异常和K值反向操控的情况。投诉人提及的本项目投标人中“最终由该实际控制人/组织人林紫琴安排由6家投标主体作出,6家投标主体的最终报价系由其统一布点安排”等内容,其提供的线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现有手段无法查实。
我局于2025年4月25日听取了福建联泽公司的陈述申辩,福建联泽公司称: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林建华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于2016年11月29日经南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评审(南职改[2016]35号)通过;联泽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在本项目的投标过程中是自主行为的、合法合规地参与投标;投诉内容里中所述的人员和事项,联泽公司均不知情、未参与并且与公司无任何关联。
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听取了山东路盛公司的陈述申辩、山东路盛公司称:本项目从投标报名到开标均为其自行投标,其与投诉函中所涉及的单位及个人均不认识,无任何联系。项目报价为公司自行编制,下浮点确定由公司预算部门根据本项目评标办法中的三种基准值确定办法及公司对项目成本核算后自行确定,不存在私下与单位或个人进行协调的情况。
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听取了福建熹旺公司的陈述申辩,福建熹旺公司称:开标前,其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内容及对厦门地区的人、材、机价格的了解而编制报价,经换算后确定本项目的投标下浮率;投诉函中提到的涉嫌串标的相关公司及相关人员,熹旺公司从无联系,也不认识。
我局于2025年5月7日听取了福建联坤公司的陈述申辩,福建联坤公司称:公司造价人员按经验随机定下浮点位后,进行报价编制。投标文件均为公司独立完成,与投诉函涉及的人及公司均无关联。
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听取了福建欣泷公司的陈述申辩,福建欣泷公司称:其投标下浮率9.333%是由公司自行商定, 预算由公司自行编制;投诉函里面所提供人员林紫琴、吴桂章,福建欣泷公司并不认识,也无该两名人员微信,公司跟上述两名人员无关联。
我局于2025年5月7日听取了厦门鼎宏翔公司的陈述申辩,厦门鼎宏翔公司称:其投标报价由公司自行组织编制,对应下浮率为随机生成,并无投诉件中提及的围串标行为。
我局于4月25日对林紫琴进行约谈,林紫琴称:并未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不存在操控多家投标人进行投标的情形。
我局于4月25日对吴桂章进行约谈,吴桂章称:未帮助参与本项目投标的6家投标人编制报价,未帮助林紫琴编制报价;微信截图是其与陈文的聊天记录,截图中提供的6个下浮率点位是为应付陈文随意杜撰产生的。
我局于4月28日对陈文进行约谈,陈文称:他是投诉人公司的经理;投诉书所附微信聊天截图是他与吴桂章的聊天记录。
本项目于2025年3月11日开标,3月12日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3月13日至15日(最后一日为周末)。投诉人于3月17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于3月18日作出初步答复,4月18日作出正式异议的答复,驳回投诉人的异议。投诉人对异议答复不服,于4月22日向我局提出投诉。
我局调取了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投标人投标文件,听取了被投诉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1. 《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人须知-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载明对项目清理的要求,具体条款如下:具备园林绿化专业(园林绿化专业是指园林、园林施工、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园艺、景观、环境艺术、市政园林等专业)中级职称,具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 类证书。
2.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显示第二中标候选人福建联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为林建华(证书编号:闽特Z709-04294)。
3.南平市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厦门路桥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投标有关信息核实情况的复函》载明,林建华的园林工程师(证书编号:闽特Z709-04294)证书是由南平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颁发, 回函日期2025年4月7日。
4.本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预算价、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告知单》载明:“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921.0578万元”。
我局调取了本项目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查,投诉书所附微信聊天截图中的6个下浮率均有对应的投标人,这六家投标人分别是:(1)厦门鼎宏翔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报价:8809273元,下浮率4.357%;(2)福建省熹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8688430元,下浮率:5.669%;(3)山东路盛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报价:8606548元,下浮率:6.558%;(4)福建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8525587元,下浮率:7.437%;(5)福建联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8444350元,下浮率:8.319%;(6)福建欣泷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报价:8350955元,下浮率:9.333%。
6.《海沧货运通道疏港互通立交绿化工程(施工)(重新招标)(项目名称)施工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开标记录表》,未显示福建联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的投标文件电脑的硬件信息(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存在异常。
7.经请造价专家对福建联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六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电子文件进行比对,得出以下结论:(1)福建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山东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200章投标报价中全部6项清单子项的单价及总价均一致,造价33.48万元;(2)在第600章、第700章清单项目中,6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呈现相似的下浮规律(清单子目总共58条,其中15条清单疑似按固定比例调整,造价约170万元,占第600及700章总造价665万元的25.56%)。通过以上数据对比, 发现部分雷同及报价异常现象,但无法以此判定存在串标行为;(3)对比各投标报价总价表,未发现投诉人所述“最终报价呈现明显等差趋势”的问题。
招标人在异议处理阶段已向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函核实,林建华的园林工程师(证书编号:闽特Z709-04294) 证书是由南平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颁发,证书真实有效。
(二)关于福建联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六家单位涉嫌由同一控制方统一组织投标、报价的围标串标问题
福建联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六家单位的投标文件电脑的硬件信息(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未被识别出异常一致,投诉人有关林紫琴统一组织六家投标人投标和该六家单位的最终报价存在规律性差异等存在围标串标的主张尚缺乏充分的依据。
综上,投诉不成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
对于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招标项目存在围标串标的嫌疑,目前无法完全排除,我局将依法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