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1、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河生物”)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包含本次预计新增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3、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金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环保”)拟向建设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申请办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贷款期限5年,利率拟执行同档期LPR利率,专项用于“内蒙古金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扩容及水资源再生利用提标扩建工程”项目建设。为保障金河环保资金需求及项目顺利开展,公司拟为金河环保本次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实际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等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有效期自审议该议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资金安排,办理具体相关事宜及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超过上述额度的担保,按照相关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另行审议作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经营范围:废水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环保材料、环保设备、水处理剂销售;环保信息开发及服务(工业及城市污水处理站的运营管理);通用机械、电器维修及销售,园林绿化养护。
为全资子公司托克托县金河环保再生水资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支行借款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期限为2025年9月8日至2026年9月7日;为全资子公司托克托县金河环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支行借款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期限为2025年6月25日至2026年6月24日。
2、担保金额:金河生物拟为金河环保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订,担保具体内容由公司、子公司与建设银行共同协商确定。上述担保事项为全额担保,无反担保。
公司董事会认为:金河环保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并由公司提供担保,无反担保协议,系项目建设所需,项目建成后,将有效支持公司业务的发展。金河环保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与管理受公司有效控制。公司能够对担保事项实施有效监督与管控,相关风险整体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利益,不会对公司整体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全资子公司金河环保项目建设所需,符合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满足公司日常资金使用及业务需求。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46,305.34万元(包含本次预计新增担保,不含子公司对公司担保余额38,00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20.61%。本次预计新增担保额度共计10,00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比例为4.45%。不存在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累计金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