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招!广州:黑臭水体治理成绩突出的官员将重点提拔!
2018-12-12

近日,广州市委办公厅专门制定印发《关于强化河长责任打赢黑臭水体剿灭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面压实工作主体责任,选优配强各级河长,全市各级河长在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前原则上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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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压实工作主体责任

 

推进黑臭水体治理是推进中央巡视反馈意见和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整改落实的重要内容,为确保广州市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落实,《意见》坚持用结果说话,紧紧扭住关键环节,加强科学调度,落细落实工作措施。到2018年底前,全市35条黑臭河涌达到长制久清,112条黑臭河涌整治初见成效,其他50条黑臭河涌基本达到不黑不臭标准;2019年底前,各区基本消除黑臭河涌;2020年,各区全面剿灭黑臭水体;其他河道水质逐年好转,力争消除大部分劣V类水体,河涌水质年度考核指标只能变好不能变差。

 

为此,《意见》指出要健全组织体系,明确主体责任。按照区域与流域相结合、分级管理与属地负责相结合原则,建立市、区、镇街、村居四级“河长”体系。市委主要领导担任市第一总河长,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总河长,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副总河长,其他市领导分任九个片区的河长。各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本区总河长,对辖区内治水工作负总责,河道流经的各区、镇街、村居要落实同级河长。市级河长负责责任片区治水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导和落实;协调解决区级河长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区级河长对责任区治水负主体责任;落实污染源和违章建筑查处、城乡截污工作;完成责任区黑臭河涌治理和管护任务。镇街级河长具体负责查处污染源和拆除违章建筑;做好河湖维护管理与保洁工作。村居级河长具体落实河湖巡查,及时发现与上报问题;将河湖管理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并监督实施。

有了责任,还要强化落实。《意见》要求各级河长全面履行整治和管理保护等各项职责,重要工作直接部署、重大问题直接过问、重点环节直接协调、重要事项直接督办,牢牢掌握打赢全面剿灭黑臭水体攻坚战的主动权。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发改、工信、教育、公安、财政、国规、环保、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城管、林业园林、水投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职尽责,形成工作合力,主动为河长履行主体责任排忧解难,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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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健全监督问责机制

 

要完成各项治水任务,各级河长的作用至关重要。《意见》提出,要选优配强各级河长。各级党组织要突出政治标准,统筹干部资源,选配年富力强、熟悉情况、勇于改革创新、善于攻坚克难的精兵强将担任河长。同时,要保持各级河长队伍稳定。全市各级河长(中央和省管职位、干部除外)在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前原则上不得调整(换届改选职务调整按有关文件执行),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任务完成后,仍需保持稳定一段时间。

一方面,对于不合格的河长,《意见》提出要及时撤换。在近期的督查中,市河长办发现部分河长工作不力的情况,及时督促各区河长办进行问责。《意见》要求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强化对各级河长及责任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建、散乱污、治水工程慢等问题整改不及时、重大项目推进不到位、治水效果不明显、攻坚克难项目抓落实不得力的,加大问责力度,直接点名曝光,该处理的坚决处理,对工作不作为、慢作为、虚作为、乱作为的河长及责任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根据实际情况,个别不能胜任河长职责的河长要尽快撤换,并在决定任免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村社换届改选时,不能胜任河长职责的,不再作为提名人选。

另一方面,治水工作中也出现了部分工作积极主动、工作成效显著的河长。对此,《意见》指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落实激励监督保障措施。

首先,要加强正向激励关爱。市、区和镇街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组织部门负责人要经常同各级河长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交流思想、解决困难、提出要求,切实为河长履行主体责任提供支持,为敢担当善作为的河长撑腰鼓劲。

《意见》号召,大力选树先进典型。加大力度培育、宣传敢于担当作为的优秀河长,积极推出一批本地区本单位可学可比、经得起考验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意见》明确,要完善考核评价办法。结合不同河湖管理保护要求,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把治水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表现特别优秀、实绩特别突出的区、镇街级河长,可提拔重用并继续担任河长;对表现优秀的村居级河长,要及时给予表扬奖励。

 

工作目标和考核问责

 

一、工作目标

1、到2018年底前,全市35条黑臭河涌达到长制久清,112条黑臭河涌整治初见成效,其他50条黑臭河涌基本达到不黑不臭标准

2、2019年底前,各区基本消除黑臭河涌;

3、2020年,各区全面剿灭黑臭水体;其他河道水质逐年好转,力争消除大部分劣V类水体,河涌水质年度考核指标只能变好不能变差。

二、考核问责

1、全市各级河长(中央和省管职位、干部除外)在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前原则上不得调整(换届改选职务调整按有关文件执行),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任务完成后,仍需保持稳定一段时间。

2、根据实际情况,个别不能胜任河长职责的河长要尽快撤换。

3、把治水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表现特别优秀、实绩特别突出的区、镇街级河长,可提拔重用并继续担任河长;对表现优秀的村居级河长,要及时给予表扬奖励。

(综合南方日报、广东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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